針對中國大陸市場,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未取得 CCC 認證的行動電源,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對商家而言,判斷是否合法的關鍵是「銷售時間」,而不是生產日期或進貨日期;對監管部門而言,責令改正與立案也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依違法事實、危害後果、主觀過錯與整改情況分類處置。
2025 年 6 月 28 日起,中國民航局禁止旅客攜帶無 CCC 認證標誌(俗稱 3C 標誌)、標誌不清晰、被召回型號或批次的行動電源搭乘境內航班,「CCC 認證」一夕之間成為全民話題。許多商家也在問:手上那批 2024 年 8 月 1 日之前生產、沒有 CCC 標誌的庫存行動電源,現在還能不能賣?市場監管部門檢查發現後,是立案處罰,還是責令整改就可以?本文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與公開執法案例,對這兩個問題作系統整理。
一、制度背景:行動電源 CCC 認證從無到有的時間線
2023 年 3 月 14 日,按照中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22〕31 號)要求,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對鋰離子電池等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公告》(2023 年第 10 號),將行動電源、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電信終端配套電源適配器/充電器納入 CCC 認證管理。此後政策沿以下時間線推進:
| 時間節點 | 關鍵事項 |
|---|---|
| 2023 年 8 月 1 日 | 指定認證機構開始受理行動電源 CCC 認證委託,過渡期開始。 |
| 2024 年 1 月 1 日 | GB 31241—2022《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技術規範》強制實施。 |
| 2024 年 8 月 1 日 | 過渡期結束:未獲得 CCC 認證證書和標註認證標誌的行動電源,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
| 2025 年 6 月 28 日 | 民航局禁止攜帶無 3C 標誌、標誌不清、被召回型號/批次的行動電源乘坐境內航班。 |
| 2025 年 7 月 | 市場監管總局明確答覆:2024 年 8 月 1 日起,商家銷售無 CCC 認證行動電源即屬違法。 |
| 2025 年 8 月 15 日 | 認監委 2025 年第 15 號公告發布專門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行動電源、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試行)》,已獲證書自然過渡。 |
| 2026 年 3 月 1 日 | 認監委 2025 年第 27 號公告:新獲證行動電源須在 CCC 標誌右側標註追溯二維碼後方可出廠銷售。 |
| 2027 年 3 月 1 日 | 全部獲證行動電源均須標註追溯二維碼;此前已按現行要求加施 CCC 標誌並出廠的產品不溯及。 |
CCC 認證依據 GB 4943.1—2022 和 GB 31241—2022 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對行動電源的充放電溫度控制、高溫外部短路、跌落和擠壓等關鍵安全指標進行測試,並對生產企業品質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實施檢查。
二、核心問題:庫存「舊行動電源」到底還能不能賣?
答案是:不能。判斷合法與否的時間節點是「銷售時間」,而不是「生產日期」或「進貨日期」。
2023 年第 10 號公告的原文非常明確: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未獲得 CCC 認證證書和標註認證標誌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這意味著:
- 2024 年 8 月 1 日之前,無 3C 標誌的行動電源可以合法出廠、銷售。
- 2024 年 8 月 1 日之後,無論產品是何時生產、何時進貨,只要沒有獲得 CCC 認證,商家繼續銷售即屬違法。
2025 年 7 月,針對「2024 年 8 月 1 日前購買、無 CCC 認證標誌且未被召回的行動電源還能不能用」的提問,市場監管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人明確答覆:「2024 年 8 月 1 日起,如果商家銷售了沒有 CCC 認證的行動電源,就違反了產品品質法等法律法規。對於消費者來說,未被召回的行動電源能夠使用。」
換言之,政策已留出一年的消化過渡期(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1 日),商家本應在此期間完成庫存清理或推動廠家認證。過渡期結束後仍銷售無 3C 行動電源的,不能再以「老貨」「生產日期在前」作為抗辯。
需要區分的一點是:消費者端不受影響——已合法購入、未被召回的舊行動電源可以繼續自用(乘坐飛機除外),CCC 制度管的是生產經營環節,不溯及消費者既有財產。
三、商家對庫存無 3C 行動電源的合規處置路徑
結合監管口徑和實務操作,商家可按以下方式分類處理:
(一)尚未售出的庫存
- 立即下架、停止銷售
線上線下通路(門市、電商、直播帶貨、自動販賣機)同步下架,這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義務。 - 與供應商、生產商協商退換貨
依據購銷合約處理退貨、換貨,這是最常見路徑;可協商換為已獲 3C 認證的同價位產品。 - 推動生產商補辦認證
CCC 認證針對「生產企業+產品型號」,如廠家對該型號完成認證並取得有效證書,產品規範加施 CCC 標誌後可恢復銷售。商家可向廠家催告,但在此之前不得銷售。 - 留存證據備查
進貨票據、下架紀錄、與廠家溝通憑證等應完整留存,既供監管部門核查,也是後續主張退換貨權利的依據。
(二)經營性使用的「紅線」必須劃清
《認證認可條例》和 2023 年第 10 號公告禁止的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四種行為,因此:
- 共享行動電源、租賃設備:營運企業屬於典型的「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機櫃內在用的無 3C 行動電源必須全部撤換為獲證產品,不能以「只租不賣」為由繼續投放。
- 隨贈、促銷禮品:買手機送行動電源等附贈行為,在執法實務中通常被認定為經營性使用或變相銷售,同樣不得贈送無 3C 產品。
- 以舊換新抵扣:舊行動電源回收折抵僅涉及舊物處置,但用於抵換流出的新品必須是獲證產品。
(三)已售出部分
對已售出的無 3C 行動電源,商家仍承擔「三包」等售後責任;若所售型號、批次列入生產者召回範圍,應立即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並協助召回。
(四)日常進貨的合規要求
今後採購行動電源,應落實進貨查驗:核驗產品上的 CCC 標誌,透過全國認證認可資訊公共服務平台(cx.cnca.cn)查詢證書編號、狀態及型號是否一致,並留存供貨商資質和合格證明文件。
需要說明的是,CCC 標誌本身不是商品,不能單獨買賣;網購「3C 標誌貼紙」自行加貼,屬於偽造、冒用認證標誌的違法行為。
四、市場監管部門檢查發現後:應當立案還是責令整改?
這是實務中爭議最多的問題。準確的回答是:「責令改正」與「立案」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選項,法律給出的是一個「分類處置」的框架。是否立案取決於違法情形是否成立以及有無法定免罰事由;而「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本身就是法定處罰條款的組成部分,與罰款並行適用。
(一)法律義務與罰則
義務條款:《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作了相同規定。
罰則條款:《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 1 萬元的,處貨值金額 2 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可見,第六十六條對已發生的銷售行為,處理方式是「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組合,並非「只整改不處罰」或「只處罰不整改」。
(二)程序上的判斷路徑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 2 號公布,經第 42 號、第 61 號修正):
- 線索核查:對監督檢查或投訴舉報發現的線索,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
- 應當立案: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屬於本部門管轄、在處罰時效內的,應當立案。
- 可以不予立案: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等情形,可依法不予處罰。
據此,對「檢查發現正在銷售無 3C 行動電源」的情形:
- 原則上應當立案:銷售行為已經發生,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予處罰。
- 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或立案後不予行政處罰:實務中主要指初次違法、貨值金額很小、當場或責令改正期間即全部下架、產品尚未售出流入消費者、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無危害後果等。
需要注意的是,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2025 年 2 月發布)目前僅覆蓋食品安全領域,銷售未經認證產品尚未列入全國統一免罰清單,各地執行中主要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地方免罰清單個案把握。
(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告誡」條款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列入目錄內的產品未經認證,但尚未出廠、銷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誡其產品生產企業及時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也就是說,如果在生產環節發現未經認證但尚未流入市場的產品,例如廠家成品倉庫存貨,監管的法定動作是告誡引導其及時認證,體現「教育在先」;而一旦產品已經出廠、進入銷售環節,則適用相應條款立案查處。
未出廠銷售——告誡整改;已出廠銷售——依法立案,責令改正與處罰並用。
(四)執法實務印證
從公開的處罰決定和以案釋法材料看,各地對銷售無 3C 行動電源的處理,通常呈現「立案+責令停止銷售+小額罰款(視貨值)+沒收違法所得」的模式,且裁量總體溫和:
| 案例 | 案情 | 處理結果 |
|---|---|---|
| 阿瓦提縣某文體用品店案(2026 年) | 進貨 3 個無 3C 行動電源,售出 1 個,貨值 120 元。 | 責令停止銷售,處貨值 1 倍罰款 120 元,沒收違法所得 12 元。 |
| 全椒縣某電商公司案(2025 年) | 網店銷售無 3C 行動電源。 | 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相關條款罰款 900 元。 |
| 海口美蘭機場某貿易公司案(2025 年) | 機場門市銷售無 3C 行動電源,當事人配合調查、提供合法進貨管道。 |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罰款 414 元。 |
| 佛山南海某科技公司案(2025 年) | 網店銷售含行動電源功能的車載應急電源,未核實 3C 認證即上架。 | 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
| 單縣「以案釋法」案例(2025 年) | 網店銷售無 CCC 認證行動電源。 | 立案調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 |
與此同時,也有地方在日常檢查中對標誌瑕疵等輕微問題採取現場責令整改,對涉嫌違法銷售的行為則當場扣押並立案,體現寬嚴相濟的分層處置。
從整體態勢看,2025 年市場監管總局部署開展行動電源品質安全集中整治行動,全國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處行動電源相關違法案件 1169 件;其中深圳羅馬仕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關型號行動電源 CCC 認證證書的情況下擅自委託生產和銷售,且對電芯容量衰減的產品作虛假標註,被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從重作出行政處罰。
(五)影響裁量的主要因素
- 貨值金額:貨值不足 1 萬元的,罰款上限為貨值 2 倍;貨值 1 萬元以上的,處 5 萬至 20 萬元罰款。
- 主觀過錯:是否明知無證仍採購銷售、是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有無合法進貨管道及票據。
- 危害後果:產品是否已售出流入消費環節、是否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是否屬於被召回型號。
- 改正態度:檢查時是否當場下架、配合調查、主動交代。
- 特殊從重情節:偽造、冒用、買賣 CCC 標誌;證書註銷/暫停期間繼續銷售;虛假標註容量參數;拒不改正等。
另外,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追責期限延長至五年。2024 年 8 月 1 日後發生的無 3C 銷售行為,目前多仍處於可追責期限內。
五、相關依據彙總
| 類別 | 依據 | 核心內容 |
|---|---|---|
| 制度依據 | 市場監管總局 2023 年第 10 號公告 | 行動電源納入 CCC 認證;2024 年 8 月 1 日起無證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
| 義務條款 | 《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 | 必須經過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
| 罰則條款 | 《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相關規定 | 責令限期改正;貨值不足 1 萬元處貨值 2 倍以下罰款,1 萬元以上處 5 萬—20 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告誡條款 |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 未經認證但尚未出廠、銷售的,告誡生產企業及時認證。 |
| 免罰依據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 | 輕微及時改正無危害後果、初次違法且危害輕微並及時改正、無主觀過錯的,可不予立案/不予處罰,但應教育。 |
| 程序依據 |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 十五個工作日內核查決定是否立案;立案需符合相應條件。 |
| 技術依據 | GB 4943.1—2022、GB 31241—2022;認監委 2025 年第 15 號公告 | 行動電源安全要求與認證實施規則。 |
| 標誌改革 | 認監委 2025 年第 27 號公告 |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新獲證產品加註追溯二維碼,2027 年 3 月 1 日起全面覆蓋。 |
| 使用端限制 | 民航局緊急通知(2025 年 6 月 28 日起) | 禁止攜帶無 3C 標誌、標誌不清、被召回型號/批次的行動電源乘坐境內航班。 |
六、幾點實務建議
給商家
- 把握「銷售時間」這一唯一標準——2024 年 8 月 1 日是無 3C 庫存的銷售截止日,與生產日期無關。
- 存量無證產品立即下架封存,退回廠家或待廠家獲證後再銷售,切勿以贈送、租賃、員工內購等「變通」方式處置。
- 建立進貨查驗台帳:查標誌、查證書(cx.cnca.cn)、留票據,尤其警惕低價貨源和「尾貨」。
- 遇監管部門檢查,主動下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票據,是爭取從輕、減輕乃至不予處罰的重要事實。
給監管部門
- 堅持過罰相當:對初次、小額、未流入消費、及時改正的銷售商,可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不予立案或不予處罰並加強教育;對已銷售、貨值大、明知故意、偽造標誌、拒不改正的,堅決立案查處。
- 區分環節:生產端發現未出廠的無證產品,優先適用告誡條款引導認證;流通端發現銷售行為,按《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理。
- 注意溯源移送:案件涉及上游生產者無證出廠的,應追蹤溯源、異地移送,實現全鏈條治理。
結語
行動電源 CCC 認證用一年過渡期完成了市場出清。2024 年 8 月 1 日之後,「庫存老貨」不再是繼續銷售的理由。對商家而言,唯一正確的動作是下架存量、查驗增量;對監管部門而言,「立案」與「整改」並非對立——對尚未出廠的產品告誡引導,對已發生的銷售行為依法立案、責令改正與處罰並用,對輕微違法包容審慎,對安全底線寸步不讓。這套剛柔並濟的制度設計,正是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在行動電源這一高風險消費品上的完整落地。